从一件小事(房客与房东纠纷)看美国社会的民主细节

四月份搬家之后,曾经写了一篇短文小记。后来有朋友评论说,搬家本是件苦差事,你竟然也能搬出不少乐趣来,倒也不易。其实哪有那么简单,人活世上,烦心的事情天天有,哪一天少得了?!搬了新家没几个星期,新鲜感还没消失,就收到原来房东的信件,非但没有退还我的押金,反而声称我损坏了室内的地毯,扣除押金,加上清理费等等,分文不退,除了要我再加付美元若干,还威胁说如不按期付款,就要交付讨债公司云云。在美国,很多人听见讨债公司就发怵,那种死缠烂打的讨债方式甚是唬人,往往就是赶紧付钱了事。

我当时看了信很生气,心里清楚这就是房东有意为之,不过就是想讹诈点钱财。我向来很注意房间卫生,对于房屋内部清洁和设施保护都非常在意,临搬家之前,还用了三天时间来清理,根本没有见到任何损毁之处。于是我当下就起草了一封回函,很有礼貌但是也态度很坚决地指出,我在搬家之前已经对室内状况做了录影和照相,如果你要索赔,请出示实物证据,否则就请马上退款,如果不回应,我会采取法律行动。第二天一早,就去了邮局,用专递把这封信寄给了房东。但是房东一直也没有正面回应。

说句大实话,此时此刻我也并不知道下一步具体如何是好。当时能想到的,就是上网搜索相关信息。简单地搜索了一下,竟然发现在本州的民事纠纷中,房东--房客的各种纠纷竟然占了百分之五十以上。那么这么多的纠纷是如何解决的呢?带着这个问题,我花了几天的时间作了专题的研究,一时间硕果累累,也算长了不少见识。首先本地有一些专门的民间组织,最大的有比如“房客联合会”和另外一家叫做“大地后盾”的组织,都可以提供房东--房客关系的法律知识咨询。根据统计,仅“房客联合会”去年一年之内就接到了三万多个电话咨询。同时还有一些全国性的民间组织如“美国志愿者”等,可以给市民提供免费律师咨询。而当地的律师协会也有专门的免费咨询服务时间。

于是我就随便打了其中一个联络电话,预约了与一位律师见面商谈。三天以后,我如约前往会见律师。寒暄几句之后,律师一边看我带去的材料,一边在上边勾勾画画。几分钟下来,果然是专业水准,直接就找出了几个破绽,然后告诉我,“这样的房东太贪心,没什么好客气的,上法院去告他”。我当时一听哈哈大笑,事实上这些规定我都已经查到了,来这里主要就是想跟律师核对一下。然后我告诉律师,除了上法庭,我还打算向市政府报告房东的若干违规问题,每项投诉都会罚款,而且罚款都会奖励给报告人,就是我自己。简而言之,不能仅仅跟房东争论有没有损失,还要抓他的小辫子,倒过来让他出点血,这是他们唯一能听懂的语言。律师听罢也哈哈大笑,表示严重赞赏这种策略。

虽然这个时候我已经很清楚,按照法律规定,如果上法庭打官司,由于直接违反本地的法律,房东已经没有赢的可能性,拿回押金不是什么问题,但我突然心中转念一想,想要看一看美国这种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如何运作。带着这个念头,我接着又预约了本地的律师协会和一家法律援助中心,试图看一看他们会如何援助一名想要从房东手里拿回押金的房客。首先见到的是律师协会的一位律师,高高大大的,就像那种美剧里常见的形象,说起话来口若悬河。他先看了一下我带去的材料,然后就在上边做了一些注记,然后给我逐行解释。不出我的意料之外,他的建议也是上庭控告,拿回押金不成问题。我去过法庭,但还没有自己做过原告,于是顺便问了些上庭的问题。一看差不多谈了近一个小时,问了一下律师,是不是时间到了。律师回话说,没有时间限制,直到你没有问题为止。

最后是一家法律援助中心,专门处理这类房东—房客之间的纠纷。与前面不同之处,就是这种法律援助不仅仅提供律师咨询,而且在必要的情况下,提供免费法律代理服务。也就是说,对于不熟悉法律的人士,可以交由这家中心来处理相关事务。进入会议室之后,我倒是被那场面吓了一跳。会议室里共计五个人在等我,一名律师,两名法学院的学生,两名法律助理。律师在问问题的同时,把我带去的材料分发给两名学生,让他们审查有无问题。言谈间,一名学生报告说房东方面有如下问题。律师一听,就在记录上花了个圈,直接告诉我,没什么好研究了,房东必须还钱。然后就告知等候在一旁的法律助理,“马上起草一份文件,根据州法,通知房东两周内全款还钱,否则就起诉”。两周之后,我收到那位法律助理的电话,得知她已经把房东退还的押金支票转寄到我的住处了。

可能有人此时会表示疑惑,这也就是私人的一点小事,何以能够和民主制度挂起钩来呢?然而在我看来,这样一件看似平平淡淡的小事里,反映出的却是美国社会关系里一些最基本的细节,而正是通过这些纷繁复杂的小节,才更能了解民主制度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及其对于社会中每一个人的重要意义。对很多人而言,民主的高论似乎已经听的太多了,以至于大家都能说上几大套理论,但究竟如何在现实中实施民主,基本上还都只是听说别人的家的故事了,没几个人知道到底应该如何是好。虽然各种“顶层设计”“下层推动”的口号满天飞,“一人一票”的呼吁也已经很多年,但也实际上基本沦为纸上空谈,导致网路舆论中怀疑、反对民主的人也非常之多,从而使“民主”成为了一个非常令人混淆的概念。

前一段时间我曾经写过一篇短文提出,美式现行民主制度的最核心之处,不是选举,而是在于提供了一个利益冲突双方(或者多方)可以进行博弈的框架。在这个框架之内,每一方的人身都是安全的,人格都是受到尊重的。但既然是博弈,就必然有输有赢,不可能皆大欢喜。因而民主制度并不能被用来做道德上的判断。在很多情况下,民主制度下的博弈结果也会是出人意料和违反很多人意愿的。比如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在很多人眼中似乎就是正义的化身,专门替天行道似的。但这其实是对美国民主模式的完全误解。更确切的说,这种理解其实就是中国“青天文化”的一种移植而已。举个例子,两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就曾经判定,公司团体可以合法资助政治选举。当时美国舆论也是非常震惊,很多人哀叹民主已死。再早一些,一位养老院的看护妇长期没有加班工资,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索要赔偿,最后竟然被九位大法官全票否决。这一决定也震动了美国社会。

毫无疑问,民主制度绝不是完美的,也永远不可能完美,选票也只是博弈的方式,并不能代表天堂的降临。但这绝不构成否定民主制度具有历史性进步意义的理由。真实民主最重要的现实价值,是在于提供了一个令弱势者可以与强者博弈的平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对地实现社会正义,使得弱势者不再那么的弱势,强势者不再恒强,从而不至于导致社会矛盾激化,最后酿出大麻烦。目前而言,还没有任何其他社会制度能够提供类似的功能。经济学有两条基本原理,其一是资源有限,其二是人性自利。这两点谁也无法回避。人各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同时由于社会中个人的资源分配不均,因而绝对的公平根本是不可能的,有人总是处于优势地位,有人总是处于劣势,这是社会现实。 而民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在承认现实不平等的条件下,提供了一个“次优”的选择。

在我所经历的这件小事中,就可以清楚地看到美式民主制度的很多细节和优势所在。先从一个国内的例子说起。昨天在网上看到国内一位知名媒体人作家关于香港的一篇评论文章,其中这么一句话特别令我有所感触。作者说,“所谓正常社会就是“事情有人做、事情有人管”,也就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是在我看来,这仍然是一种古老的“青天政治”情节,与现代法治观念格格不入,甚至是在为极权主义者手里递“刀把子”。可以这么说,“管”是一种中国传统的政治哲学思维方式:有问题,就要有一个官去管。而正是这种“官”和“管”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国内政府机构不断的膨胀。但是我的疑问是,“管”的边界在哪里?为什么就不能尝试一种别样的思维方式呢?即放弃自上而下垂直“管”的理思维方式,而采用水平方式的民间自治?这样既可以把矛盾消解于最底层,政府也可以专心致力于必要的公民服务。

根据我在网路上的观察,目前国内类似的房客、业主与房东、物业管理之间的矛盾也是层出不穷。大家也习惯于呼吁所谓有关部门加强管理等等,但实际上问题往往很难妥善解决,因为并没有人在“管”,不少最后都演化成冲突事件。而在美国,这类问题是完全的民间协调行为,虽然也数量极大,但很少构成社会问题。关键之处,首先在于民主制度之下,当事人无需把解决问题的希望寄托在所谓“有人管”上,自己就可以解决问题。作为与房东法律地位平等的一方,资源上处于劣势的房客有着清晰的法律渠道和法律援助去解决纠纷。很多城市里都会设置民间的“调解中心”,有问题的双方可以前往寻求第三方仲裁。如果问题仍然不能解决,进一步可以寻求法律意见,最后才是通过法院来解决。其次,很重要的一点,即在民主制度大背景下,承认矛盾是社会常态,没有人会追求所谓表面上的“和谐社会”。

如果从理论上稍微拔高总结一下,上面的论述在实质上,是关于不同社会所奉行的政治哲学的一点思考,如何解决利益主体之间冲突的不同方式,反映出的是水平型社会关系与垂直型社会关系的重大区别。后者的基本特征是权力垄断,社会普罗大众无法发出声音,而一旦管理者不作为或者有所偏颇,则整个社会就可能会陷入混乱,矛盾四起却无法解决。一般而言,社会本身就具有矛盾的调节能力,这一点在前者的社会关系类型之下,就特别明显,比如我所经历的那些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在美国社会中所起到的作用。但中国社会则很不幸,正如秦晖教授的描述,在1949年之后,民间社会基本被消灭殆尽,权与利空前集中,因而社会力量自我调节矛盾的能力就特别的微弱,弱势阶层往往在利益冲突中受害最深,导致严重的社会不公。

谈及民主问题,就不能不涉及到“自由”,因为在我看来,民主的终极目的,就是个人的“自由”。最近香港中文大学的周保松教授连续发表了几篇文章,论及如何理解“自由”及其社会意义。周教授的文章浅显易懂,没有长篇大论引用名人名言,没有拗口的专业名词,令我这样的外行读者受益匪浅,也有所思考。他在文章中认为,“什么是自由?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免于束缚去做自己真正想做的事情的状态。自由的反面,是通过暴力、奴役、屈从、恐惧,以及种种有形无形和内在外在的手段限制人的意志和行动。争取自由,就是争取从种种不合理的桎梏中解放出来。 ”很显然这一定义深受西方左派的观念影响,基本上是从单方向“抵抗”的角度出发。对此定义我认为尚有欠缺之处。如果这世界上只有一个人,显然不会有“自由”两个字。因而如何界定“自由”,思考的框架就可能必须置于社会关系的交互之下,否则就无意义。药家鑫案时,有人和我辩论死刑的意义,他认为制定法律就是要惩罚、震慑犯罪。而我认为法律的终极意义在于使好人得到保护。回到“自由”的概念上,我的理解是类同的,即自由既是一种过程,也是终极的目的,而其最高境界是“所有人的行为免于恐惧”。

通过在美国社会中处理这样一件小小的纠纷,可以清楚地放大到民主制度下,如何通过承认矛盾的客观存在,来实现矛盾的低成本化解,从而实现一定程度上的和谐,达到一种人与人之间“免于恐惧”的状态,也就是初步具有了“自由”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说,和谐的前提,就是承认矛盾的普遍性与永恒的存在。作为一种陈旧的政治哲学思维方式,中央集权体制的弊端是很明显的,一切都要有官来“管“的思维模式,只能带来更多的问题,在社会关系已经高度复杂的今天,坚持这种自上而下垂直的治理模式,已经完全无力与水平模式的民主制度继续竞争下去,更不可能产生出代表社会进步的“自由”。当今中国社会冲突不断,比如今天的四川什邡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例子。市场经济正在催生一个要求基于水平社会关系的权利结构,而集权制的得利者仍在试图维护金字塔式的利益分配机制,因而二者之间的冲突将是无可避免的。可以预见,这种新旧政治哲学之间持续不断的冲突及其带来的街头骚乱,极有可能将是未来中国社会最大的特色标志。

发布: 2012-07-05    作者: 未知     来源: 萝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