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完成宅地续期调研 物权法参与者:到期收费合理
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权续期需缴纳高额土地出让金,虽被温州国土资源局指称“误读”,但仍引发关注。目前学界对于住宅用地续期仍存争议,不过有学者指出续期收费的做法更接近当初立法时候的本意。5月18日,温州好望角机构总经理陈德赚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自从温州曝出这一事件后,二手房买卖客户在交易时开始关注土地使用权期限问题,这一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也没法进行交易。现在具体如何处理还没有定论,不过温州国土资源局已经出面澄清了补交房价三分一土地出让金的说法是误读。“目前这事搁着还有解决”。
有学界人士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续费一事引起了社会热议和关注,住建部和国土部也召开了相关讨论会研究此事,不过会议上认为,《物权法》规定的自动续期在法理上非常清晰,没必要再引起更多关注,因此并没有对外发声。
而此前4月20日,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已经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浙江省温州市调研指导住宅土地使用权20年到期后的延长问题。
5月18日,有媒体援引国土部人士的话称,目前调研已经结束,结果还没有出来,土地利用司正在形成报告。
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由此也引发了不同的争论。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熊丙万表示,目前学术界主要还是两派观点,一方是认为《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自动续期就意味着无条件;另一方观点认为自动续期是相对于审批续期而言的,续期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
在熊丙万看来,目前学术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当初制定《物权法》的时候,有意立法回避,但是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收费与立法本意更加接近。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物权法》起草组核心成员梁慧星回顾物权法草案审议过程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以不作规定为宜。届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因此,建议删去关于土地使用费的规定。
梁慧星谈到,《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关于住宅用地期满自动续期的规定,由此确定。可见,本条立法机关的意思是:鉴于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目前本法不作规定,留待将来根据实际情况再作慎重研究。
曾参与过《物权法》起草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圣平对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有关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法理上是非常清晰的。
高圣平指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权利,其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过申请后续期。因此,住宅用地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对价是有期限的的对价。高圣平称,目前的主要分歧不在于到期后要不要收费的问题,而是收多少、怎么收的问题。
不过在高圣平看来,70年到期后是否收费还存在不确定性,“如果经济状况好的话,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
高圣平指出,温州这批20年使用权的老房子具有特殊性,不过在他看来,补缴土地出让金是合理的。“不同的开发商,一个买的是20年土地使用权,卖的房子便宜还好卖,另一个开发商买的是70年土地使用权,房价自然会卖的贵,因此这批20年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在期限满后补缴出让金是相对公平的,但需要相关部门给予统一的政策执行”。
另一方面,高圣平表示对于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等因素,“70年已经是危房了,物权法里有提到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可以共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果期限满后这么操作的话相关部门就需要对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续费给出规定”。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龙卫球表示,目前70年产权的房屋还没有凸显矛盾,后续需要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后是否支付土地使用费问题给出相关立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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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2016-05-20 作者: 来源: 中国经济网